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吳福慶相 對 人即 債 務 人 吳福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25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