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36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愛香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