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榮盛相 對 人 飾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56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56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