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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守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彥寬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