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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林義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