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吳福慶相 對 人 吳福來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9 款自明。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7 日北院信民愛114 年度全聲字第8 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函已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詎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乙情,有該函暨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