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311號聲 請 人 張富田
廖秀英許文達林月霞共 同代 理 人 劉林政相 對 人 何志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