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黃郁欽相 對 人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相 對 人 張志成
鄧宣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由「高金峯」更正為「林建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