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500號
114年度全字第501號聲 請 人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代 理 人 周志潔律師
葉子寧律師方文萱律師相 對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代 理 人 陳姵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度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主文及理由關於「新北市淡海區新市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