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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534號114年度全字第535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處置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114年度全字第534、53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