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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534號114年度全字第535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處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34、5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

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人已於同年11月27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二第501頁),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依前所述,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