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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772號聲 請 人 錡彥融相 對 人 曾羿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一0五年四月出廠、MASERATI廠牌、排氣量2979毫升、車牌號碼○○○-○○○○號之藍色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聲請人出資購買、占有,並負擔價金、稅費、保險費及維修保養費用迄今,遭前登記名義人擅自變更牌照車主名義為相對人,所有權歸屬存有爭議,聲請人業對前登記名義人提出刑事告訴,並將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所有權歸屬,為免系爭車輛之牌照復經相對人出售、贈與而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將致聲請人縱獲本案勝訴判決仍難以回復原狀,爰請求禁止相對人就系爭車輛牌照為出售、贈與等移轉或設定負擔行為,或交付他人占有使用。

三、經查:相對人即系爭車輛現登記車主為曾羿菲,住所在桃園市○○區○○○街○○號五樓之一,此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查證屬實,有司法院公路監理系統車籍資料查詢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而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即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本案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復未陳明並舉證本件假處分標的現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實則聲請人稱系爭車輛猶在其占有中),依首揭法條,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亦應由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