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張仕霖、吳昱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靖崴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