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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6號聲 請 人 郭培欽(即郭舒芸之繼承人)

林畹倫(即郭舒芸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倪子晴

香港商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共 同代 理 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張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郭培欽及林畹倫為聲請人郭舒芸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郭舒芸於本件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1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父親郭培欽及母親林畹倫,各該法定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上開繼承人及相對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程序,爰依職權裁定郭培欽及林畹倫為聲請人郭舒芸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