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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家宜建築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芝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芝勻為相對人家宜建築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勞動調解。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大維,嗣於本件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2月23日變更為王芝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相對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王芝勻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維萱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