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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5號聲 請 人 洪寧崡相 對 人 張昱晨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依什麼法律為何種請求),亦未特定被告(聲請人雖列相對人為「張昱晨」,然究係受僱於該人或何商號、公司法人,並未明確),難為一貫性審查。又聲請人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亦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3份到院。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

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為何)、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 2 本件詳細原因事實(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公司,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暨其計算方式,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3 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⑴針對自然人或公司提起調解聲請?若為公司,其正確完整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 ⑵相對人應為有當事人能力之法人、自然人或機關、非法人團體,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正確完整名稱或姓名、住所。 ⑶補正後當事人如欠缺訴訟能力,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 4 聲請人應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3份到院。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