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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1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間請求勞工事務事件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1萬2,683元及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加計起訴前利息1萬3,664元(113年6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4年5月5日計0日,計算式:312,683元×319/365×5%=1萬3,663.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32萬6,347元(計算式:31萬2,683元+1萬3,664元=32萬6,347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惟本件請求性質為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2,245元(計算式:6,735元-6,735元×2/3=2,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