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銘興即大直佳恩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靖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