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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巫政達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仕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祥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