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謝盂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得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