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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懿玲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萬8,56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再者,上訴人未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到院,以供本院寄送予被上訴人,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