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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66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孝慈間返還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