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79號原 告 黃秉鈞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33萬元、資遣費7萬7841元、提撥退休金9萬1464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9305元(計算式:33萬元+7萬7841元+9萬1464元=49萬9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開部分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233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2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