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勞簡字第84號原 告 邱顯然兼訴訟代理人 楊宇心被 告 茶地影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鐙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宇心新臺幣136,834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4,778元至原告楊宇心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邱顯然新臺幣152,073元。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6,068元至原告邱顯然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5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楊宇心新臺幣(下同)181,612元;㈡被告應給付邱顯然209,838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楊宇心136,834元;㈡被告應提撥44,778元至楊宇心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應給付邱顯然159,838元;㈣被告應提撥50,000元至邱顯然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64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均係基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所生,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邱顯然、楊宇心分別自如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攝影師、設計總監職位,約定每月薪資各如附表一「約定薪資」欄所示,因被告積欠工資,原告分別於114年3月11日、同年月2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關係,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數額,亦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楊宇心136,834元;㈡被告應提撥44,778元至楊宇心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應給付邱顯然159,838元;㈣被告應提撥50,000元至邱顯然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積欠原告部分薪資,然雙方早於114年2月成立勞資爭議調解,並協議分期給付,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又原告主張之勞健保與勞退費用,雖因公司當時財務困難未能即時缴納,惟被告均已依法申報員工保險及退休金,而相關欠繳費用亦已進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理程序,被告業已分期繳納中,實無逃避責任之情事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被告公司薪資明細、LINE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1、67、87頁)。依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知原告分別於114年3月11日、同年月21日傳訊被告負責人曾鐙賢,敘明離職原因為被告連續欠薪、勞保高薪低報、代墊款遲未結清等,是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關係,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分述如下:
㈠積欠工資部分:
⒈邱顯然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自114年2月至同年3月14日(使用
特休假休至同年3月14日)之薪資均未給付,故被告尚積欠薪資102,000元(計算式:68,000×1.5=102,000),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楊宇心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114年2月薪資45,033元〈計算式:
52,000-1,145(勞保)-822(健保)-5,000(已實收)=45,033〉、114年3月薪資含特休假5日未休工資共43,443元〈計算式:45,066(52,000×26/30=45,066)-801(依比例計算勞保)-822(健保)=43,443〉,合計88,476元,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⒊被告雖辯稱兩造已成立勞資爭議調解,其目前已分期繳納積
欠之薪資等語,惟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3號裁定可知,兩造先前於114年2月27日調解成立之範圍,係113年12月、114年1月薪資,關於本案請求部分並未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顯非可採。
㈡資遣費部分:
⒈邱顯然月薪為68,000元,自113年5月13日任職,至114年3月1
4日離職之日止,年資為10個月又2天,新制資遣基數為302/720(計算式:([(10+2÷30)÷12]÷2),是其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8,523元(計算式:68,000×302/720),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楊宇心月薪為52,000元,自112年12月25日任職,至114年3月
21日離職之日止,年資為1年2個月又25天,新制資遣基數為445/720(計算式:([1+(2+25÷30)÷12]÷2),是其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32,139元(計算式:52,000×445/720),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勞保自付額、勞工退休金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之在職期間,雖每月從薪資中扣除原告
應負擔之勞保自付額,然被告卻未幫原告繳納此筆費用,亦未提撥退休金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故被告應將原告已繳納之勞保自付額返還原告,並補提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LINE對話紀錄為佐(見本院卷第13至20、87頁)。原告於LINE訊息中表示被告並未依規定繳納勞保等語,未經被告表示反對意見,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應非無據。又被告雖抗辯其已依法申報員工保險及退休金等語,然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之勞保投保異動紀錄(見本院限閱卷),原告之勞保紀錄於退保後並無其他變更或異動,是難認被告所辯可採。
⒉依原告每月薪資對應之每月勞保自付額、勞工退休金分別如
附表二所示,是邱顯然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勞保自付額12,235元,並提繳46,068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楊宇心主張被告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勞保自付額16,219元,並提繳44,778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應屬有據。
㈣邱顯然請求被告返還為被告代墊之費用9,315元等情,業經被
告公司負責人曾鐙賢承認,此有兩造於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是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楊宇心136,834元(計算式:積欠工資88,476元+資遣費32,139元+勞保自付額16,219元=136,834元),並提撥44,778元至楊宇心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另給付邱顯然152,073元(計算式:積欠工資102,000元+資遣費28,523元+勞保自付額12,235元+代墊款9,315元=152,073元),並提撥46,068元至邱顯然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一:(民國/新臺幣)姓名 到職日 最後工作日 年資 年資 基數 約定 薪資 請求金額 本院准許金額 邱顯然 113年5月13日 114年3月14日 10個月2日 307/720 68,000 ⒈積欠工資:102,000元 ⒉資遣費:28,523元 ⒊勞保自付額:20,000元 ⒋代墊款:9,315元 ⒌提繳勞退金:50,000元 ⒈積欠工資:102,000元 ⒉資遣費:28,523元 ⒊勞保自付額:12,235元 ⒋代墊款:9,315元 ⒌提繳勞退金:46,068元 楊宇心 112年12月25日 114年3月21日 1年2個月25日 445/720 52,000 ⒈積欠工資:88,476元 ⒉資遣費:32,139元 ⒊勞保自付額:16,219元 ⒋提繳勞退金:44,778元 ⒈積欠工資:88,476元 ⒉資遣費:32,139元 ⒊勞保自付額:16,219元 ⒋提繳勞退金:44,778元 ⒈新制資遣費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30)÷12]÷2。 ⒉資遣費計算方式:月平均工資×年資基數。附表二:
邱顯然 楊宇心 勞保自負額 勞退金提撥 勞保自負額 勞退金提撥 112年12月 202 504 113年1月 1,008 2,520 113年2月 1,008 2,520 113年3月 1,100 2,892 113年4月 1,100 2,892 113年5月 1,100 4,188 1,100 2,892 113年6月 1,100 4,188 1,100 2,892 113年7月 1,100 4,188 1,100 3,180 113年8月 1,100 4,188 1,100 3,180 113年9月 1,100 4,188 1,100 3,180 113年10月 1,100 4,188 1,100 3,180 113年11月 1,100 4,188 1,100 3,180 113年12月 1,100 4,188 1,100 3,180 114年1月 1,145 4,188 1,100 3,180 114年2月 1,145 4,188 1,100 3,180 114年3月 1,145 4,188 801 2,226 合計 12,235 46,068 16,219 44,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