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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5號原 告 莊淳淩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南大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支付110年至112年未足額給付的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40萬5,06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5,0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給付年終獎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1,470元(計算式:4,410元-4,410元×2/3=1,470元),扣除原告已給付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欠470元(計算式:1,470元元-1,000元=4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