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54號聲 請 人 崔展富相 對 人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玉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