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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66號聲 請 人 周紘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