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劉允元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再審被告 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訴訟代理人 楊家欣律師
黃思維律師上 1 人複 代理人 林翰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漏列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思維律師之複代理人林翰廷律師,應予補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自屬有據,爰予以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