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50號聲 請 人 陳沖相 對 人 創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二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之內容,關於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1項內容係相對人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代墊款新臺幣(下同)8萬7,636元,調解方案第2項內容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30萬1,228元,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期給付,相對人應於114年9月22日前匯款5,000元,及自114年10月5日至114年12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5,000元,並自115年1月5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2萬3,436元,第12期匯款金額為2萬3,432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給付其中2萬元,餘額36萬8,864元未按期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4年9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之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共38萬8,864元(包含代墊款8萬7,636元、工資30萬1,228元),相對人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代墊款8萬7,636元,並分期給付聲請人工資30萬1,228元,相對人應於114年9月22日前匯款5,000元,及自114年10月5日至114年12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5,000元,並自115年1月5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2萬3,436元,第12期匯款金額為2萬3,432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2萬元,其餘36萬8,864元迄今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