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70號抗 告 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怡淳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114年度勞執字第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