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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杜建輝等12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提出記載聲請人完整姓名、地址、年籍資料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書狀,並提出足以釋明相對人未依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四日新竹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之相關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4日在新竹市政府勞動局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惟相對人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未依新竹市政府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履行調解成立所載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等人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及自114年9月5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柯仲修等13人」與相對人於114年9月4日在新竹市政府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雙方同意由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等人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附表1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31,138,062元乙節,固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供參(見本院卷第9至12頁)。惟查,聲請人於本件民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狀之聲請人欄位僅記載「杜建輝等12人」,並未記載聲請人完整姓名、地址及年籍資料,簽名欄位亦僅填載「杜建輝等12人」,亦未見有何特定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且若聲請人為12位,亦與系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記載之「柯仲修等13人」不符,致使本院無從特定聲請人。次查,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相對人有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之情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又系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勞方為「柯仲修等13人」,與聲請人欄位記載之「杜建輝等12人」有所差異,勞方每位請求給付金額亦各自不同,惟聲請人請求裁定之金額卻以系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勞方全部請求金額計算,卻未見說明原因,是聲請人就其聲請裁定事項除應特定人別外,亦應依不同人別予以特定金額,以資明確。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