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鋒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瑞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15年4月20日「民事變更上訴請求狀」記載上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萬2,173元,嗣115年4月21日「追加上訴聲明狀」復請求追加2,00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1萬4,173元(計算式:1萬2,173元+2,000元=1萬4,17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