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22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華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