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榮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