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被 告 偷點心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民事第30法庭
行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