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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被 告 偷點心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民事第30法庭

行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