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47號原 告 張秝芸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永華即川夜宴餐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稱錯看日期,聲請再開辯論,故有事實待釐清、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