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88號上 訴 人 王姸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煥勳即頤昌企業管理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1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