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崔展富相 對 人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玉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勃軒間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528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805號),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聲請人所提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聲請人遭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6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5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