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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75號原 告 陳柚佑(原名:陳柚屹)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自行查報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回復原告原任職東部發電廠土木組營繕課『7/8等土木工程師』(職位名稱為土木工程專員)之職務」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不為陳報,則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並加計第二項至第四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柒佰柒拾伍元,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逾期未查報或繳納聲請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據,並無證據顯示兩造就本件爭議曾行勞動調解,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回復原告原任職東部發電廠土木組營繕課『7/8等土木工程師』(職位名稱為土木工程專員)之職務。㈡被告應重新核定原告民國109年度之考績。㈢被告應重新核定原告110年度之考績。㈣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萬775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查:

(一)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回復原告原任職東部發電廠土木組營繕課『7/8等土木工程師』(職位名稱為土木工程專員)之職務。」等語,原告於提起抗告時陳明非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陳稱其遭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將原先任職被告東部發電廠「土木組營繕課7/8等土木工程師」降調為「水路組水工課06等土木工程師」,因工作內容丕變,致109年度、110年度考績受非法評定為「丙等」、「丁等」,導致後續遭被告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故第一項與第二項至第四項請求間,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聲明第四項給付獎金範圍,惟原告第二項至第四項係請求被告重新核定原告第109年、第110年考績,並依重核之考績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考績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差額,所為請求與第一項聲明內容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難謂訴訟目的一致,自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適用。原告本項請求是否係為確認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將其調職之不當?所請求回復職務之期間違何?原告如獲本項聲明勝訴所可取得之利益為何、價值若干?均有未明,自應命原告自行查報本項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不為陳報,則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二)原告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並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乃涉及勞動條件、工作項目、升遷、晉薪等事項及權益,應屬財產權訴訟,雖無交易價額,仍得核定原告就此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又原告主張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所有之利益,與第四項請求49萬775元(即起訴狀附表1、2之加總)相互競合,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最高之第四項請求之49萬775元定之。

三、綜上,原告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未明,應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自行查報,如逾期不為陳報,則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加計第2項至第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49萬775元,計為214萬775元(計算式:165萬元+49萬775元=214萬775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未查報或繳納聲請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