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35號原 告 鄭百傅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鄭百傳」記載,應更正為「鄭百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