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原 告 兆恆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勳被 告 李佳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係因被告主張為原告之員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原告給付民國113年7月短少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是本件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可得利益應為被告無從請求上開2萬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萬2,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