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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64號原 告 杜香菊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世達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萬6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1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