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79號原 告 蕭俊富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玉即上品法律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9,3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52元,惟其中201萬9,423元部分之性質為工資及退休金(計算式:退休金1,144,89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20,977元+加班費25,680元+加班費7,876元+短付薪資720,000元=2,019,42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萬6,756元(計算式:25,134-8,378=16,756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396元(計算式:43,152元-16,756元=26,39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