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84號原 告 王佩馨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抑或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4 款、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且起訴,依同法第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備之程式。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雖載被告為「甲○○」,但原因事實欄又載「受僱被告黑熊補習班」等文字,被告究為何人實不特定;又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雖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旁註記「(暫定)」,聲明則載:「賠償損害50萬元,其中不包含懲罰性賠償金……前項金額之請求為暫定……被告應……於法院指定媒介(如其官方網頁首頁或公開場合)登載道歉聲明一次,內容應包括性騷擾及報復行為屬實並致歉……」等文字,事實及理由欄卻又稱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50萬元、薪資損失另計云云,則究現聲明所稱「50萬元」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及是否包含道歉聲明,所言前後不一,無從特定本件被告、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及命裁判費補繳,亦無從知悉欲請求給付之項目及請求權基礎,其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再據民事起訴狀所載「甲○○」地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未見勞務提供地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據,應具體說明受僱期間之勞務提供地及提供相關釋明。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繕本(含所附書證;如此部分未曾調解過,應依被告人數加計2 份之數量,將供調解委員使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末如不諳法律,應諮詢或委任具有勞動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自身權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欲提告之對象(即被告),究為「甲○○」或「黑熊補習班」(且黑熊補習班是否為全名或僅為簡稱)?應具體說明現欲提告之對象為何人,倘為黑熊補習班,應提出所稱黑熊補習班全名、組織之法律性質及相關證據。 2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致無從特定審理範圍,應具體說明請求之項目、金額,應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又倘有道歉啟事,現有聲明無從執行,應確認是否更正。 3 本件各請求項目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金額之計算式及計算基礎,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4 原告主張先前勞務提供地在本院轄區,應詳述位於何處(請詳載縣市區)及釋明之。 5 先前就目前主張之原因事實、請求項目,有無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有,應提供勞資爭議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