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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18號原 告 陳威志上列原告與被告紳寶集團華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自陳前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起訴請求:「補足薪資差額併給付違規扣款共新臺幣(下同)5萬3,370元(計算式:薪資差額4萬9,5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135元+健保費735元=5萬3,37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或113年1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利息2,690元或3,604元【計算式自113年5月17日起算:5萬3,370元×5%×(1+3/365)=2,690.43元、自113年1月12日起算:5萬3,370元×5%×(1+128/365)=3,60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萬6,060元或5萬6,974元,均未超過1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薪資差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