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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60號原 告 黃筱涵上列原告與被告藝方通行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調解約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約定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