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01號原 告 王怡雯原告與被告樂果合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3萬6603元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660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其請求加班費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13元(計算式:3320元×2/3=2213元),故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57元(計算式:3970元-2213元=175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