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15號原 告 吳政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滿食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30萬4,00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0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20元(計算式:4,230×2/3=2,820)。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10元(計算式:4,230-2,820=1,41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公司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然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其所登記之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是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一併陳報被告公司最新登記址。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