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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39號原 告 吳奉穎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另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兩造前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之調解事項為恢復僱傭關係等,而本件原告除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另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聲明二至四部分未經勞動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三、本件原告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自經濟上觀之,原告聲明一與聲明二、四之訴訟目的一致,而聲明一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41萬2244元、提撥勞退金9000元,合計42萬1244元之每月利益(即薪資+勞退金=每月利益),高於聲明二、四之訴訟標的價額,而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原告係民國64年生,其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時距法定退休年齡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故聲明一勝訴獲得之利益為2527萬4640元(計算式:42萬1244元×12月×5年=2527萬4640元);原告另請求如附表聲明三之服務週年獎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42萬4640元(計算式:2527萬4640元+15萬=2542萬4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得自行遮隱當事人欄位個人資料、繕本應含寄送本院書狀檢附書證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聲明 內容 請求項目 一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 被告應自114年7月28日起至原告實際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原告41萬2244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每月薪資 三 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服務週年獎金 四 被告應自114年7月28日起至原告實際復職之日止,按月提撥90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每月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附錄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