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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50號原 告 周業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1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視為聲請調解,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依什麼法律為何種請求),亦未特定被告(聲請人雖列被告為「林鋭璟」,然究係受僱於該人或何商號、公司法人,並未明確),難為一貫性審查,又聲請人亦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亦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3份到院。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依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或者是根據哪份契約的哪一條約定?) 2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公司,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 3 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⑴針對自然人或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若為公司,其正確完整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 ⑵相對人應為有當事人能力之法人、自然人或機關、非法人團體,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正確完整名稱或姓名、住所。 ⑶補正後當事人如欠缺訴訟能力,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 4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尚未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如已經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請自行計算並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或第一審裁判費)。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免徵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
裁判日期:2025-11-13